各系学工办:
根据《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64号、鲁学助[2011]26号)、《关于下达2011年省属高校奖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1]27号)以及《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2011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2011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各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各系辅导员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候选人须经系部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三)各系评审结果确定后,须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内容打印版(盖章)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具体要求
1、要严格依照奖助学金标准和名额评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半年发放一次(1档1000元、2档1500元、3档2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为主要参考依据。
(五)各系要报送以下材料,以打印版(盖章)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评审材料上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申报表》、《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于
2、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申报表》于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申报表》、《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申报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国家助学金导入模板》于
二、参评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参评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受到三次以上院级表彰奖励或至少获得院级奖学金三次,历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省政府奖学金
1、参评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受到两次以上院级表彰奖励或至少获得院级奖学金两次,历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参评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无不及格科目。
(四)国家助学金
1、参评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无不及格科目。
以上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在本学年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或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各项奖助学金获得者在省教育厅未批复前,如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或处分取消所获奖项,助学金获得者在受助期间如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或处分停发资助资金。
三、评审注意事项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在评审的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真正发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激励德才兼备、成绩优秀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功能。
学生工作处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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